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54
  • 发文日期:2022-04-25 16:21
  • 名称: 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开展一项目土地征收工作。20191月,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谢某妻子彭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房屋、青苗等补偿事项。4月,项目建设指挥部将176042元补偿款付至彭某银行账户。后某街道办事处向谢某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20201月,谢某提起行政诉讼,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撤销补偿协议。经法院释明,谢某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4月,谢某以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谢某应当以签订协议单位为被告,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撤销协议事由,且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履行了补偿事项。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还认为,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以及履行行为均属于具体实施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点评

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实施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并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不服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推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案件的适格被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应当及时、准确掌握实施机构征地拆迁具体情况,制止和纠正不当和违法行为。


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27756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