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案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某县拟征收集体土地2.5公顷,组织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开展其他前期工作。当地村委会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放弃听证。2014年12月,该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经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2016年11月,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某公司位于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认为其听证等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省人民政府认为,拟征地调查结果仅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听证告知书》仅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保障被征地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确认审批单违法。
(三)点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不仅要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还要经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保障其知情权、听证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