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市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王某户进行现场调查,房屋内有榨油设备、打米机设备,并领有榨油房、打米厂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了无欠税情况证明,但现场无生产经营迹象。之后,该局对申请人户作出《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户房屋各项补偿费用,但没有认定营业用房并给予相应补偿。该局向王某送达《限期腾地告知书》,举行听证后,作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根据该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王某将合法住宅部分房屋改为营业、生产用房,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欠缴税费,应认定为营业、生产用房,予以相应补偿。该局《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三)点评
生产用房与普通住房补偿标准相差较大。房屋调查应当工作细致,准确认定房屋实际用途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