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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62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25
  • 名称: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5月,某市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王某户进行现场调查,房屋内有榨油设备、打米机设备,并领有榨油房、打米厂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了无欠税情况证明,但现场无生产经营迹象。之后,该局对申请人户作出《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户房屋各项补偿费用,但没有认定营业用房并给予相应补偿。该局向王某送达《限期腾地告知书》,举行听证后,作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根据该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王某将合法住宅部分房屋改为营业、生产用房,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欠缴税费,应认定为营业、生产用房,予以相应补偿。该局《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三)点评

生产用房与普通住房补偿标准相差较大。房屋调查应当工作细致,准确认定房屋实际用途和性质。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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