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73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2
  • 名称: 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董某父亲董大某是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20182月,董大某过世。20207月,董某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相关工作人员提出,需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8月,董某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该局作出《告知书》: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当事人申请登记,依法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但仍然建议申请人提交继承公证书,并说明相关理由:如果申请登记的材料缺少继承公证,书面审查材料较多,核查真伪难度大,工作量大幅增加,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错误登记的风险高,难以保证登记的准确性。董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局行为违法。

(二)处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非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和必备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点评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增加公民义务、减损其权利,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并未要求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经继承公证,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为之。


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27756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