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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不动产权证书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75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3
  • 名称: 肖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不动产权证书案

肖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不动产权证书案

(一)基本案情

20165月,某市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2.06公顷,肖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地拆迁完成后,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910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公告废止肖某不动产权证书。肖某对公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该局发布公告时,未明确告知异议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内容,同时该局未能证明其在发布公告前已经要求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判决确认公告行为违法。

(三)点评

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能简便从事,一纸公告行天下,应遵从法定程序,完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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