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变更房屋拆迁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胡某所在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胡某与某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安置用地,胡某选择某小区安置地为安置建房用地。因规划调整,一道路从该安置地块通过。2019年11月,该局书面通知变更协议安置地点。2020年4月,胡某认为变更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二)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该局单方面变更行政协议的行为合法,但须依法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三)点评
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但是承认公共利益优先仍然不得忽视个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