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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80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5
  • 名称: 金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案

金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20186月,某县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规定,竞得者在竞得宗地二个月内办好新建加油站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申购资格一经受理确认资格后,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出让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申请人须对申购行为及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金某竞拍到该宗土地,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两个月后,金某未按要求与该县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99月,经催告等程序,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取消竞得人资格决定书》。金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金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该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该县原国土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

(三)点评

行政协议一旦签署,对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未按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等要求履行先期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取消行政相对人竞得人资格。


金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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