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县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规定,“竞得者在竞得宗地二个月内办好新建加油站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申购资格一经受理确认资格后,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出让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申请人须对申购行为及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金某竞拍到该宗土地,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两个月后,金某未按要求与该县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9年9月,经催告等程序,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取消竞得人资格决定书》。金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金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该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该县原国土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
(三)点评
行政协议一旦签署,对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未按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等要求履行先期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取消行政相对人竞得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