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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82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6
  • 名称: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177月,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价款为42264万元,2018118日前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否则按每日延迟履行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合同纠纷由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8月,该局与该公司签署交地确认书。截至2018118日,该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2680万元,欠缴29584万元。20183月起,该局多次发出催缴通知,但公司一直未予缴纳欠款。201910月,该局向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定该公司缴纳出让金29584万元,并以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时,该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价值4.5亿元的不动产。该公司则提出,该局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二)处理结果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系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该违约金除了补偿性以外,还具有惩罚性质。但鉴于该案实际情况,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酌情认定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裁定某公司在裁决后15日内,支付出让金29584万元,支付违约金10329.2738万元。

(三)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对于该类土地出让金追缴案件,应当先行催告,经催告后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依法实施追缴,并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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