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罗某《查处申请书》。罗某称其房屋因某生态公园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某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行为时其所依据的审批单已经失效,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查处。之后省自然资源厅将该案移送至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罗某认为省自然资源厅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罗某诉讼请求是针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监督履责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三)点评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的;(二)省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的前提是本部门有权管辖。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移送该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