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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88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8
  • 名称: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10月,王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对田某等人违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情况反映》,举报田某违法转让、倒卖土地。20208月,该局作出《关于对王某举报案件答复意见的函》,认为田某违法转让土地行为属实,分别发生在2003年和20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案涉地块为国有土地,王某非其使用权人,与案涉地块不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举报查处行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复议决定驳回王某复议请求。同时,复议机关作出复议意见书,对举报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

(三)点评

举报人具有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关键在于,举报处理答复内容与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否具有关联性,即举报人权利是否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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