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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084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01
  • 名称: 黄某等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黄某等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公开属地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征地批复等9项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分局书面告知黄某等申请人:1、征地补偿费、补偿安置协议等2条信息依法公开;2、土地现状调查材料信息尚未形成;3、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书四方案”等6条信息制作保存部门是区征地服务中心,应向该中心申请。黄某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分局的告知。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发布预征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组织听证等征地信息均由属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保存,但分局答复上述政府信息制作保存部门是某市某区征地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其告知义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分局只告知征地服务中心名称,未告知联系方式。复议决定撤销分局告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三)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数量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分类处理,不遗漏,也不重复处理。同时,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才可以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黄某等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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