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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085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01
  • 名称: 梁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梁某多次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属地三块地的出让信息。2021年1月4日,市局向梁某公开了某1号地块的部分出让信息。同年2月24日,市局又向梁某公开了包含某2号、3号地块的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期间,梁某第三次向市局申请公开1号地块挂牌的规划设计要点和2、3号地块的招拍挂信息(特别是开发计划、所有人报价单)。市局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书面告知梁某:提供1号挂牌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未查到2、3号地块的招拍挂出让信息资料。梁某不服市局2月23日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市局告知书违法。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市局经不完全检索,直接告知梁某信息不存在,而实际已在此前公开工作中予以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决定确认第二项告知违法,但无须重作。

(三)点评

在实务中,包含招拍挂等土地出让信息的地产档案管理没有地籍档案管理规范。行政机关未检索到申请所涉政府信息的截图,应当经得起检验。在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时,不能认定行政机关尽到了完全检索义务。


梁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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