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梁某多次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属地三块地的出让信息。2021年1月4日,市局向梁某公开了某1号地块的部分出让信息。同年2月24日,市局又向梁某公开了包含某2号、3号地块的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期间,梁某第三次向市局申请公开1号地块挂牌的规划设计要点和2、3号地块的招拍挂信息(特别是开发计划、所有人报价单)。市局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书面告知梁某:提供1号挂牌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未查到2、3号地块的招拍挂出让信息资料。梁某不服市局2月23日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市局告知书违法。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市局经不完全检索,直接告知梁某信息不存在,而实际已在此前公开工作中予以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决定确认第二项告知违法,但无须重作。
(三)点评
在实务中,包含招拍挂等土地出让信息的地产档案管理没有地籍档案管理规范。行政机关未检索到申请所涉政府信息的截图,应当经得起检验。在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时,不能认定行政机关尽到了完全检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