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89年,第三人李某兵经依法审批建成了案涉房屋。原告系李某兵之女。2020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案涉房屋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但在征地征收启动前该房屋已单独立户给原告,李某兵户已与当地征拆所另行签订了补偿协议。同年9月20日,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李某兵就原告的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农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上代签了原告的名字。原告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既未认定李某兵为原告的家庭成员,亦未认定李某兵为原告的户主,在明知李某兵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仍允许李某兵代签原告的名字,且事后并未经原告的追认,明显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代理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确认《农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三)点评
在拟征地现状调查阶段,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分户条件的,应确定分户后的补偿对象。在组织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户成员内部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建议由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使全体家庭成员知晓房屋补偿情况。为追求效率,采用违法代签协议等手段完成签约,既有损政府公信力,也易引发诉累,激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