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王某竞拍成功并订立成交确定书,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了拍卖费用后,被告将涉案地块的实际控制权交给原告,原告成立项目公司着手建设大厦,完成了相关勘探设计和施工设计后,原告提出订立出让合同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却被告知该地块设计规划指标不全,没有确定涉案地块的容积率,不能订立土地出让合同,也不能办理建设相关的批准手续。原告不服,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拍卖出让行为违法。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将未确定土地容积率这一重要规划条件的涉案地块进行出让拍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基于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信任,交纳土地出让金,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明知涉案地块未规划土地容积率,无法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通过建设审批,仍与原告订立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将涉案地块交由原告作开发准备,且至今仍未为原告完成规划条件的审批,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决确认被告拍卖出让涉案地块行为违法。
(三)点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上述规定已经明确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规划条件明确。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明确是必备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法定要求也是建设用地出让的必备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的把关者,依法依规开展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