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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091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04
  • 名称: 赵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责某安置房项目征地。2015年10月,原告赵某与被告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将其涉案房屋交付拆除。2017年7月,被告通知原告更改协议,理由是原告在订立协议时隐瞒了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事实,该安置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故不予重复安置。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原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原告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原告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因此,被告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因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抑或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判决责令被告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点评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虽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资格不能重复享受,但是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属于重复安置,否则将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在无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法院通常结合案情和客观实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裁判。


赵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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