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9年,当地政府拟征收原告明某房屋所在的土地。2021年4月,当地征地拆迁所对原告作出补偿通知书,载明该户房屋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及政策对其房屋实施补偿,因未提供安置资格资料,无法确认住房安置补偿,但保留拆迁安置权利。后原告未领取补偿款也未腾地。同年5月,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补偿通知书仅以原告未提交申请安置资格的资料为由,保留原告申请安置的权利,而未明确原告一户享有的安置资格,不能视为被告已经主动、充分履行了对原告予以安置补偿的义务,也不能视为原告已经依法得到了安置补偿。考虑到被告在案件审理中主动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故仅判决确认案涉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三)点评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未能实施到位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不能下达限期腾地决定。若被征收人不配合拆迁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主动向村委会等组织查询了解,调查核实被征收人的各项信息情况并据此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避免被征收人的权益悬而不决,不利于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