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88年出生的李某,2013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2014年3月,李某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发布征拆补偿情况公示,注明李某已婚,不计算为补偿安置对象。后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确认其具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0年12月4日,李某向属地自然资源局某区分局提交依法予以补偿安置的申请。2021年1月,分局对李某信访事项作出回复,认定李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分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补偿。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属地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查明李某户籍一直登记在村组,婚后户口未迁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局未将其纳入拆迁安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决定撤销回复,责令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处理。
(三)点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有多种,在已经有生效司法判决确认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尊重生效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