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艾某、彭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收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097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06
  • 名称: 艾某、彭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拟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原告艾某、彭某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当地征拆部门与两原告达成协议,对红线范围内的厂房实施了补偿拆迁。

2020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商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两原告住房北侧的一处墙角压在项目用地红线边沿。住房边沿红线内的附属设施包括水井、化粪池、自来水管道等。2021年3月15日,两原告与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承诺书,同意由被告拆除原告住房,并按照当地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但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事项多次协商,却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17日,两原告向被告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被告作出答复意见不予支持。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签署了承诺书,同意将其住房征拆,随后征拆实施部门也对原告住房进行了实物调查登记,将两原告的住房列入征收范围之内,且实物调查包括了房屋附着物水井、化粪池、自来水管道等。在两原告的厂房已经被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如两原告的住房不纳入征收范围,将对两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故两原告依法享有对其住房进行拆迁并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被告重新处理。

(三)点评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包含村民部分房屋主体的情况,实践中应尽量注意避免上述情形出现。即在拟征地现状调查时,要全面调查,适宜纳入征地范围的应尽量纳入征地红线,确实不宜纳入又难以避让的,应从便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角度,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当事人达成房屋补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征地红线范围外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因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实施土地补偿安置,也不能用于项目建设,否则将构成未批先征、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艾某、彭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收案

29255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