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原告某公司处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在权属现状调查过程中,确认该公司为集体企业,依据该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个案,应通过个案特别程序确定补偿标准及数额。2020年12月,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但未对原告的补偿标准和依据进行说明。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告作出个案审核意见以证明原告所获补偿金额及其合法性。经复议机关维持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的程序不当。尽管被告在复议期间作出个案审核意见,证明原告所获补偿金额与限期腾地决定中的内容一致,但被告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在前,个案审核意见出具在后,据此认定被告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程序不当。故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违法。
(三)点评
法律的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本身,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土地征收,亦是征收工作应有之义。程序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征收过程中遇到政策未完全覆盖的补偿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注意保存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避免出现事后补充证据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