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原告李某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9年4月,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调查阶段发现原告房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颁证错误,故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原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5月,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而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故一直未搬迁腾地。同年9月,被告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错误颁证而被依法撤销,原告因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得到补偿。被告作出涉案限期腾地决定时,未能考虑原告房屋撤证信赖利益损失并给予补偿,直至法院审理期间方通知原告领取信赖利益损失补偿。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程序上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存在不当,考虑被告已经履行信赖利益补偿义务,故判决确认被告限期腾地决定违法。
(三)点评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的撤回、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补偿等,都蕴含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法理。具体到本案土地征收中,撤销错误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损失予以补偿。值得关注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补偿标准及数额,法律暂无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撤销错误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相对人取得权证的历史背景、方式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合理予以补偿。同时,鉴于补偿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相关补偿决定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确保信赖利益损失补偿依法妥善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