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债权人李某存在民事借贷纠纷,李某诉请周某归还借款获法院支持。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以周某房屋抵债给李某。1998年11月,县法院向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部门将周某房屋土地使用权抵债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周某向县法院提出审查建议,该执行程序暂缓。2016年12月,县法院再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县法院第四次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执行文书,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政策和现有条件审查是否能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20年10月20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决定,注销周某土地使用权证。周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注销决定。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政策和现有条件审查是否能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如符合办理条件则依法按照程序继续办理,如不能办理则及时函告法院。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按照法院的协助执行事项执行,注销周某土地使用权证系扩大了协助执行范围。复议决定撤销县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决定。
(三)点评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院通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属于司法权的延伸,行政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由法院承担,非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法院协助执行事项不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建议法院明确,而不是自行判断作出决定,否则,该行为属于超越协助执行范围的行政机关独立行政行为,对此,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