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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07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6
  • 名称: 常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县自然资源局以常某非法转让某村集体土地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常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12月25日向常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常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常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县自然资源局仅提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据,对常某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相关事实,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作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三)点评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及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在法治政府建设提级加速的背景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维护和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常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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