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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产养殖场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08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7
  • 名称: 某水产养殖场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原告国祥养殖场为将水产养殖场建成养殖示范基地,拟占用养殖场范围内一般耕地新建附属设施。同年12月,原告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向镇政府提交了备案手续及材料。此后,原告开始农用附属设施建设。2020年4月,被告区自然资源局以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修建建筑设施的违法行为。同年4月13日,当地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在未下达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对原告修建的附属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已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故不必经规划、建设用地审批。被告据此认定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原告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提交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用地协议、复耕保证书等材料,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未对原告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提出异议,且未告知备案前不得动工,原告对修建案涉建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时隔数月后,又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明显不当。故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点评

近年来,随着耕地保护力度的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2021年9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确立耕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其它农用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禁止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研制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原经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新法实施后,应当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核,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进出平衡管理。


某水产养殖场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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