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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09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7
  • 名称: 肖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原告肖某在某县修建了一座加油站。2021年2月,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就原告加油站超出审批范围占用土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10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于3月28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行政处罚告知书》却迟至3月23日才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向原告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告知原告听证权利,也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属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必须履行集体讨论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程序,同样属于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点评

行政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为确保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避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行政处罚法》设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规范。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严格履行听证告知、集体讨论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肖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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