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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蒋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0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8
  • 名称: 李某、蒋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李某、蒋某房屋被纳入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因两原告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未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20年11月9日,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以两原告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以强制拆违程序取代征收程序,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两原告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在2014年已纳入征收土地范围,且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实地测量和补偿计算,依法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程序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但被告却以原告房屋以及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为由,采取以强制拆违取代征收的方式,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考虑涉案房屋及附着物已经被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三)点评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启动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无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均应通过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依法予以解决。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行政行为程序不可交叉同时进行。实践中,对个别不配合依法征收、主张超补偿标准的被征收户,均应当采取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合法手段,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


李某、蒋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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