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黄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1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8
  • 名称: 黄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土地征收,原告黄某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被告经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向原告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并将补偿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同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腾地决定书》。当日,原告房屋被拆除。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系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在未与原告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亦未主动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当日组织对原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拆除,该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点评

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如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法定的强制拆除权,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征地经合法批准且补偿依法足额到位,同时在下达限期腾地决定前,要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确保程序合法,以利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黄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2925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