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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遗嘱继承登记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4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9
  • 名称: 唐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遗嘱继承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唐某因遗嘱继承房屋,于2021年7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资料不全,暂不予受理”意见。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重新作出处理。同年9月7日,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法院判决重新处理,要求唐某补充提供有关五项登记资料。同月13日,唐某补充提交了大部分资料,但未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利证书资料。其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既未告知唐某不予受理登记,也未办理转移登记。同年11月2日,唐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履行不动产遗嘱登记法定职责。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法院判决重新处理以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唐某提交的材料出具收条,但未书面告知唐某不予受理,也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故登记机构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未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属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复议决定责令市局依法处理唐某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点评

不动产遗嘱继承登记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相关操作细则尚在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在此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疑难或者申请资料不齐全的登记申请,应依法依规作出补正通知或者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也是履行法定职责。


唐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遗嘱继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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