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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等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5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19
  • 名称: 宋某等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宋某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邮寄信件,要求查处违法征收土地。次日,分局收到查处申请书。2021年2月,分局经调查核实回复违法征地事实不存在。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自然资办发〔2020〕12号),作出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宋某以信访形式提出查处违法征收申请,实质仍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并进行处理,其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2号)文件规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复议决定确认分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行为违法。

(三)点评

当事人以信访形式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的,要根据信访内容和诉求实质进行研判,分类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情况。


宋某等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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