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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规划查询答复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6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20
  • 名称: 杨某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规划查询答复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8日,杨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申请查询,相邻单位在其杨某的房屋之间建设食堂以及排烟建筑体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勘查后,同月31日,分局回复称:相邻单位建设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划需要由该单位依法申请经资规部门按程序审定后才能明确。排烟设备的安装、管理及维护不属于其审批监管范围,建议向有关部门询问。杨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据此,杨某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但分局答复杨某称需要相邻单位依法申请才能明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侵害了法律赋予的规划查询权。复议决定撤销分局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三)点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查询职责必须履行,不得随意增加条件,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杨某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规划查询答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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