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科鑫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7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20
  • 名称: 科鑫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钟家铺矿区铜矿普查探矿权,拍卖公告载明,探矿权人在勘察工作结束后有权依法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2013年10月,某公司经批准在原探矿权范围内增设方解石勘查矿种。

2015年10月,原告科鑫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钟家铺铜矿、方解石矿普查探矿权。2017年9月探矿工作完成后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详查评审意见,认定该矿保有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同年,原告向被告申请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被告一直未予书面回复亦未批准原告的探转采申请。2019年,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须探明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2020年,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探明的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在原告符合采矿权新设许可的情况下,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采矿权许可的法定职责,导致原告探矿权由于政策变化不符合转采条件,造成原告损失,故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点评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大,有关矿业权许可的政策变化较大,而矿业勘查开采具有自身的规律,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需要较长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相关政策的变化,均会对矿业权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和政府信赖利益保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依法对已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作出合理安排处置,该退出的退出,该补偿的补偿,不能借故拖延时间,导致损害结果扩大,既损害了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形象。


科鑫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2925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