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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20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21
  • 名称: 田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以某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项目。2011年7月,田某出借资金给罗某,罗某用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已出卖给第三人的19套门面提供抵押担保,罗某收到借款后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前述门面的抵押登记。因罗某未按期还款被田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罗某还款并确认抵押有效。2017年5月,彭某等16名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2019年5月,县自然资源局启动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程序。同年7月,县局以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非法获取抵押登记为由,作出撤销抵押登记的处理决定。田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二)办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撤销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点评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规范虽未规定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期限,但行政机关作出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在程序方面,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合法权利;在实体方面,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田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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