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探索通过奖补政策,引导各产粮大县建设大棚,发展集中育秧。有了大棚的保护,降低了秧苗受灾风险,减少了粮农的育秧成本,进而提高了他们的种粮积极性。在集中育秧推进过程中,我厅收到了不少关于集中育秧设施用地政策的咨询。为统筹做好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与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现就集中育秧设施用地政策统一解读回应。
一、全面认识育秧设施类别。利用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设施开展育秧,可以调节温度、湿度等环境要素,是典型的设施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到集中育秧而言,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明晰育秧设施用地性质。我们知道,为科学精准做好土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的利用方式、用途、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土地细分为不同的地类。那么育秧设施用地性质如何界定呢?《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规定,在未硬化地表上直接种植作物的新增建、构筑物图斑按照种植作物的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根据所育秧苗的作物种类以及育秧设施是否破坏耕作层,育秧设施用地可能分别被认定为耕地、设施农用地等地类。即是说,虽然都是设施育秧,但因其种植的作物种类、对地表耕作层破坏程度不一,设施用地可能分属不同的地类。在育秧大棚里,直接在地表耕作层种植秧苗,地类的认定主要依据育秧的作物类别,如进行水稻育秧,则认定为耕地,这和露地大田种植对地类的认定是一样的。在育秧大棚里,通过地面硬化建设育秧池或者搞立体层架育秧,甚至建设多层建筑,则属于设施农用地。以上地类认定标准是针对生产设施用地的,辅助设施用地则统一认定为设施农用地。
三、合理确定育秧设施选址。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指导集中育秧设施科学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可认定为耕地的水稻育秧大棚,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也可以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应认定为设施农用地的水稻育秧大棚以及辅助设施,则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在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这个相关标准是多少呢?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呢?就是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当前,国家正在谋划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耕地“进出平衡”将成为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待国家出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方案后,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即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完善育秧设施用地手续。对于可认定为耕地的水稻育秧大棚,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对于应认定为设施农用地的水稻育秧大棚以及辅助设施,则应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具体而言,设施农用地手续包括选址、申请、备案和上图入库四步。经营者确定初步选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选址区域地类、权属、面积等国土调查数据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情况。符合选址要求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书面同意,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每月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并结合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和更新上图入库信息。自然资源部多次强调,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对于应认定为设施农用地的水稻育秧大棚以及辅助设施,各地一定要及时完善备案手续,及时上图入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上述这些内容,是对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涉及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简要介绍。如果想要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大家可以参阅《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8月,由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在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开发布文件全文及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