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89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9 16:03

湘自然资建复〔2019〕14号

省财政厅:

徐志毅代表提出的《关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对于允许地方政府让渡不超过10年的国有矿产资源开采权,置换存量政府隐性债务的提议,目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理由如下:

一、已设国有矿山采矿权不具备让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在不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的前提下,将国有矿产资源开采权让渡给他人,不符合此项规定。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点“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在采取充分的论证的前提下,公开转让已设国有矿山的采矿权。

二、新设国有矿山采矿权让渡矿产资源开采权涉及采矿权协议出让权限,暂不具备实施条件。

根据《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5号)文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暂时没有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权限。

建议待自然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印发施行后,县级人民政府再研究出台新设国有矿山采矿权让渡的具体操作办法(现《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已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第三节规定了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相关权限及要求)。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9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

人:刘 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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