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4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30 09:53

湘自然资建复〔2019〕110号

向安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托口水电站库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人社厅、省移民局,现答复如下:

一、托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已按水库移民政策进行安置

托口水电站正常蓄水位库容12.49亿立方米,装机容量83万千瓦,属于大中型水库,因此托口水电站移民属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条对于水库移民“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规定,采取有土安置与实物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且移民安置方式及实物补偿方案也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托口水电站于2008年4月获国家发改委核准,2009年4月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建设用地,库区所在县市于2009年、2010年分两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关于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及下闸蓄水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托口水电站征地补偿采用湘政办发〔2009〕43号文件标准,即按照洪江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托口水电站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足额到位,移民安置规划明确的电站运营期内后期扶持措施也执行良好,所采取的后期扶持措施主要包括:1. 对耕地按每年625公斤/亩进行实物补偿;2. 按发电量以0.8分/千瓦时提取库区基金,用于移民生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3. 运营期(暂定20年)按600元/人·年进行后期扶持。

二、托口水电站库区移民不适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隶属不同的保障体系,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对水库移民的安置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托口水电站属国家大型水电工程,其库区移民的安置已按照当时的国务院令第471号执行,而不适用目前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库区移民可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现已基本建立了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者各自有明确的覆盖人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5年启动,覆盖的是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则是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托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您关注的托口水电站库区移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移民局提请省政府专题研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人:黎职强

联系电话:0731-899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