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241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16 10:09
湘自然资建复〔2019〕102号
省农业农村厅:
刘长春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夯实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了《关于全力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发〔2018〕21号):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取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使用,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1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联 系 人: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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