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16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24 10:12
湘自然资建复〔2019〕108号
熊水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不动产再次抵押登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一些地方拒绝办理再次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政策不明确的产物。《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统一登记初期,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加之登记错误赔偿和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一些地方为防止超额抵押和重复抵押而被问责,往往拒绝办理不动产再次抵押登记,或者要求将原抵押注销后再办理,从而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二、办理再次抵押登记目前已无法律政策障碍。《担保法》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对抵押权人即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物权法》没有再保留上述规定,不再限制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而是在第13条规定“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在第199条对清偿顺序作出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另外,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禁止的行为在《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而《商业银行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因此,是否超额抵押主要是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是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内容。
三、我厅将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依规办理再次(顺位)抵押登记。对于顺位登记问题,我厅在2016年实施统一登记初期,就编制了《不动产登记政策问题百问百答》,开展了政策疑难问题专门培训。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同一权利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下一步,我厅将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督促地方登记机构认真履职,依法依规为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次(顺位)抵押登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能提出更多的批评和意见,与我们一道努力,共同推动我省不动产登记再上新的台阶!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联 系 人:梁建东
联系电话:0731-8999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