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0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06 09:45
湘自然资建复〔2019〕114号
彭水平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新型经营主体配套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产量长期位于全国前列,近年来,我省粮食产量长期保持在600亿斤左右,在保障我省粮食稳定的同时,还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撑。其中,设施农用地在服务我省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201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2015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原省农业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对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促进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或要求。尤其规定了设施农用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设施农用地的地类属性仍然属于农用地,非建设用地,不占用当地建设用地指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为三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土地一级类和土地二级类均未单列设施农用地。因此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暂时无法将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区分开。
三、因《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效期为5年,今年即将到期。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目前正在制定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文件。待新文件出台后,我厅将积极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以便进一步完善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好乡村振兴工作。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联 系 人:曾旷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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