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4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06 09:46
湘自然资建复〔2019〕115号
余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房产登记部门取消“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后的权利方处分房产时要求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不合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凭离婚协议不符合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条件。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婚姻法》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共有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夫妻离婚处理房屋等财产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合意,离婚协议是处理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但这种协议与其他不动产转移合同并无二致,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七种情形,离婚析产不在其列,可见凭离婚协议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等不动产析产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对于离婚双方处理不动产登记不便的,可以依法进行委托代理。对于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可凭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有离婚协议而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方可向法院起诉,再凭法院判决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我们将竭力做好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一窗受理一站办结”,一般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大力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通过信息共享、身份识别等技术,实行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缴费。将不动产登记申请端口向银行、民政、法院等机构延伸,申请人在办理抵押、离婚析产、查封冻结时即可申请不动产登记,方便群众办事。同时,提升我省不动产登记法制水平,在我省不动产登记相关立法过程中,简化离婚析产不动产登记手续,提请人大在立法中明确离婚析产可单方申请情形。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联 系 人:黄运茂
联系电话:0731-899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