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63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06 09:46

湘自然资建复〔2019〕117号

叶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遇到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原则。国有企业对持有的不动产,可以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所属不动产权属来源不明或权属不清的,国有企业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所属不动产权属。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能登记,应由国有企业提交有关解决权属争议的协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行使不动产权利是权利人的自主权利。国有企业对所持有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不清、房地主体不一致、没有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形的,应主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不动产资产处置建议,在依法处置到位后可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我们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由于国有企业资产权属不清的情形千差万别,造成的原因各不相同,我厅将督促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的规定,研究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国有企业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人:周小玲

联系电话:0731-8999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