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2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5 10:08

湘自然资建复〔2019〕138号

尹夏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能有效的加强采矿权管理,督促矿山履行法定义务,但若设置的有效期过短,时间太紧,采矿权人准备相关延续资料的时间不足,采矿许可证过期等弊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置过长,则可能出现加重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收益金缴纳负担等问题。有鉴于此,我厅为规范省级发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管理,已于2015年3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7号),并规定:“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以大型10年、中型8年、小型5年为限核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保有资源不足上述规定时限的,按实际服务年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此文件下发后,我厅严格执行,对资料齐备且已缴清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的矿山,全部按小型5年、中型8年、大型10年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主动申请缩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发证年限则不低于3、5、8年;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不足的按实际服务年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许可证的发证年限需要考虑本省的矿业权发展现状。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省矿业转型绿色发展,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我省的矿业发展作出了系列批示、指示。我省处于矿业权转型绿色发展的关键时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置过长则不易推进污染严重、能耗巨大、附加价值低的矿业权退出,可能会对矿业权转型绿色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矿山是否具有找矿潜力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无直接关系。对于新设采矿权,我厅将综合考虑其储量规模、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设定出让年限和初始发证年限。对于已设采矿权,我厅将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7号)文件规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

人:刘

联系电话:0731-8999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