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23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0 10:16
湘自然资建复〔2019〕153号
邓尊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行政编制及人员公务员身份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基本情况
2004年4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规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2004年8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二、我厅高度重视国土所编制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我省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但其机构、编制、职数、党建和经费等仍然由地方管理。
从全省来看,国土资源所大部分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我厅高度重视乡镇国土资源所相关工作。2013年12月,我厅向省编办专门报送了《关于将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划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请示》(湘国土资〔2013〕166号),建议将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并逐步转为行政机构,经费全额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并逐步转为行政编制,以更好地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三、基层国土所编制情况
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编制,其使用范围、经费渠道、核定权限等均有本质区别。为此,中央对行政、事业编制的使用历来都有严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我省历来明确要求各地在注重盘活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应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对于混编混岗问题也应逐步予以纠正。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从2018年初至今,我省自然资源机构改革工作正在自上而下逐步推进。根据中央和省委规定,机构改革期间,省直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干涉地方党委政府有关机构改革事宜;省委已经发文明确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设置、业务管理的基本方向。在中央对省级以下自然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未予以明确,且省委已经明确工作纪律的情况下,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将全力支持、配合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市县及乡镇自然资源机构改革,但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对市县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配备、任用等无权干涉,基层所人员编制及人事管理职能均在县市区政府和人社、编制部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市州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调查研究,待中央明确省级以下自然资源系统管理体制后,向机构编制部门请示构建简约务实高效的基层自然资源组织架构所需的机构编制。
二是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业务能力培训计划向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倾斜。着力打造一支勤奋敬业、优质服务、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队伍。督促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当地人力资源部门加强衔接,适时开展国土员初、中、高级工考试、考核和晋升,落实工作人员津补贴、社会保障等待遇。
三是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线,以自然资源全要素管理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基层自然资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为湖南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唐洪滨
联系电话:0731-8999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