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01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7 17:56

湘自资建复〔2021〕166号

欧爱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临武县采煤沉陷区实施生态修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省发展改革委、郴州市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临武县采煤历史悠久,是全国200个重点采煤县之一。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直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2019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我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州查明了全省采煤沉陷区基本情况,并上报国家两部委。20211月,根据我省采煤沉陷区基本情况调查成果和《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2020-2025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我省十四五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临武县十四五期间需要完成重点采煤沉陷区治理面积2907亩,约占全省目标任务的0.81%),并联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文下达目标任务,明确推进措施,要求郴州市在内的采煤沉陷区集中地区编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采煤沉陷区分布情况、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方向和重点项目等,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抓好落实。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组织编制全省十四五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统筹谋划推进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适时研究支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政策,促进采煤沉陷区加快转型发展。

下一步,待国家扩大重点采煤沉陷区试点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支持临武县申报国家试点,加快推进临武县采煤沉陷区的转型发展。我厅将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各项工作部署,继续加强对临武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二、关于实施采煤沉陷区内的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认定。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承担主体责任。对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恢复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恢复治理。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临武县人民政府界定采煤沉陷区内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消除隐患通知书,责令责任主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督促临武县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单位开展技术鉴定,按照安全可靠、科学经济、环境协调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实施工程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同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指导采煤沉陷区内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关于在采煤沉陷区继续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对煤矸石堆放场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用于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建议

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煤沉陷区内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且符合增减挂钩项目选址的地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同意后,可以进行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对煤矸石堆放场地复垦且符合耕地开发项目选址的地块,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后,可以进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开发,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可用于支持采煤沉陷区治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521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联 系 人:周 

联系电话:0731-8999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