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12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4 17:41
梁石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方式出台政策支持农光互补振兴乡村经济的建议》收悉,结合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农村地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光伏产业的高度重视,光伏产业与农业相结合的新发展模式在用地上产生了新的用地类型,对用地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省光伏与农业产业有关情况反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会办意见,渔光互补在我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永州市宁远县有相关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有待继续探索和实践。从反馈的情况来看,主要弊端有:一是太阳能电池板架设在水面上,光伏设备支架置于水中,支架的阻挡给后期的拉网捕捞造成了困难;二是太阳能电池板阻挡了进入水体的自然光照,而自然光照是水产养殖的重要条件,形成的遮阴效果对喜光鱼类影响较大,特别是冬季还会造成水温偏低等现象,影响养殖鱼类的正常生长;三是太阳能电池板的遮光效应,抑制了水体中藻类的光合作用,降低了水体初级生产力,也影响了藻食性鱼类的食物来源。此外光伏设备支架长时间置于水中,其抗腐蚀性逐渐弱化,后期对水面的污染存在不确定性。
二、关于光伏产业的政策支持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2015年11月,国家林业局出台《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明确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明确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
2021年9月,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湘自资发〔2021〕53号),将光伏等新能源新基建用地列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予以支持。
三、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相应管控规则由国家制定发布,截至目前,管控规则尚未正式出台,但从自然资源部的多次征求意见稿来看,生态保护红线内并不允许光伏类项目进入。2020年12月,自然资源部对“已建成光伏、风电项目被划定在生态红线内,会被拆除么”问题,明确回复“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我部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人为活动管控”。
我们将以此次承办工作为契机,围绕代表意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汇报沟通,同时联合各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持续支持农光互补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