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099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2 16:09
侯文等三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永州市高质量建设风光水火储综合能源基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风光水火储”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是潜力空间巨大、技术经济可行的关键举措,是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必然选择,对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各类能源互补协调能力、促进我国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厅高度重视能源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主动研究相关支持政策。2022年以来,我厅核发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85个,总面积1677.27亩,总装机容量704.56万千瓦。其中永州市43个(面积878.25亩,装机容量374.25万千瓦),占全省新增风电项目数量的50.6%。永州市用地预审通过的风电项目装机规模(374.25万千瓦)已远超国家电网“十四五”规划永州市风电发展建议规模(145万千瓦)。
一、关于新能源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思路
(一)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电网消纳能力,按照优先化解存量、稳妥布局增量的原则,系统管理、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实现“十四五”能源规划目标。
(二)坚持系统观念,科学选址。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对周边生态和人居环境的影响、相邻项目之间的安全距离,既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居民集中区、军事禁区以及其他禁止或不宜开发的区域,又要避免对居民生产生活、重大交通干线、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准入。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林地使用、自然保护地、水土保持、鸟类活动等影响评估工作。
(四)坚持部门协同,形成合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属地电网消纳能力,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开发时序,并出具审查意见。发改、生环、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职尽责,做好项目选址相关事项审查把关工作。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加快项目核准审批”。我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多审合一”,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涉及的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项目实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工作合并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将涉及的论证编制一份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一次评审。组建工作专班,全方位、全流程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对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及时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即来即办、随报随审、限时办结,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省林业局通过不断优化服务和依法依规审核,为我省重大能源项目建设提速。能源项目占用林地须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 号),使用林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下一步,省林业局将督促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加强与规划、立项、选址等的对接,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加强和国家林草局的汇报对接,努力创造条件,妥善处理好保护林地与支持发展的矛盾,加快林业用地审批,依法依规支持永州市高质量建设风光水火储综合能源基地。
(二)关于“支持永州火电二期建设”。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火电项目建设容量需国家能源局下达。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国家能源局的汇报衔接,争取国家支持湖南再新增部分建设容量。待国家落实我省新增煤电建设指标后,省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虑省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电源分布及电网结构、“煤电联营”落实情况、项目业主实力及积极性等因素,通过优选排序统筹安排电源建设。
(三)关于“支持光伏项目加快建设”。《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中明确提出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目前,我厅正与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湖南省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
(四)关于“耕地后备资源调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号)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的要求,可按规定调整耕地后备资源。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