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030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2 16:20

傅立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文化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省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乡村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研究和采纳。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重视乡村旅游发展,为破解乡村旅游用地难的问题,我厅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加强统筹保障,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系列文件,完善了支持乡村旅游用地的政策和服务保障机制,着力推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乡村旅游用地

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当前,我厅正全力推进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并将乡村旅游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明确各地自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省级每年按照至少10%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针对乡村旅游用地的特点,鼓励各地以乡村旅游项目涉及的范围边界编制特殊单元详细规划,允许采用“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方式,按照“用多少、批多少”的原则,实行“点状”供地。我厅还联合省文化旅游厅编制了《湖南省文化旅游用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梳理形成了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文旅项目清单,并在“三区三线”划定中予以重点保障。

二、关于乡村旅游用地支持政策

我厅会同省文化旅游厅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意见》,明确统筹保障乡村旅游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村庄规划未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零星民宿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按规定视同符合村庄规划;支持旅游项目优先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办法,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法律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以无偿划拨等。

我厅还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湘自资发〔202153号),允许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对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进行规划调整,通过编制特殊管控单元详细规划,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这些政策规定提高规划的弹性,以适应乡村旅游项目用地的不确定性,也一定程度上精简了审批审核程序。

省乡村振兴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包括乡村旅游在内的所有使用了财政衔接资金的产业帮扶项目,在履行了联农带农责任的条件下,可以享受有关用地支持政策。在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特色产业用地需要。结合脱贫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脱贫地区落实好产业发展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村庄整治和宅基地整理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

三、关于支持乡村旅游项目落地的服务机制

为共同解决旅游重点项目用地要素保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我厅牵头组建了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业主单位联合参与的湖南省旅游项目用地保障专班,更好提供保障服务,对急需用地的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及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