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60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15:21
陈长青等两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改复耕不宜简单化、“一刀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综合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厅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构建耕地全程一体化管控体系,扛稳耕地保护政治责任,统筹保护与发展,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夯实资源基础。
一、关于解决“三调”数据中地类与实地不符问题
近年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存在的一些调查不实问题、与林草部门认定地类冲突等问题,给相关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困扰。为解决此类问题,2023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的通知》,提出:要正确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不能简单机械地直接将套合比对结果替代实际情况,应在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理性、合法性。对个别调查成果有误、更新不及时或存在技术性偏移,或者违法用地发生在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等政府部门工作不实等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以实地调查为准,通过举证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又印发《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提出: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今年,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省级不再下达恢复耕地任务。省农业农村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在耕地“非粮化”整治中防止“一刀切”的若干意见》,指导市县科学合理稳慎开展整改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二、关于优化问题图斑下发和整改机制
我厅领取自然资源部季度和年度卫片图斑后,组织开展与省级综合监测提取图斑比对去重工作,避免了同一图斑重复下发。同时与市县共享省级外业核查照片,市县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在国土变更调查及执法工作中使用,切实减轻了基层日常巡查、分析评价、外业举证等工作量。出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综合监测优化“三地两矿”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17号),在工作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三地两矿”任务由过去月度下发、月清月结,调整为季度下发、季清季结,半年通报排名;“图斑快递”系统不再推送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只推送铁塔视频监测发现的正在实施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且无需反馈,给基层任务处置留出更充裕的时间,减轻了基层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压力。
三、关于加强部门协同
2023年1月,我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会商制度〉的通知》,建立耕地保护定期会商制度。2023年2月,与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协同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建立协同推进规划编制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2024年4月17日,与省农业农村厅开展2024年第一次耕地保护工作会商,明确提出: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充分整合现有耕地周边可恢复耕地等各类补充耕地资源,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龙头,统筹推进建成区提质改造、耕地功能恢复和撂荒耕地整治等,坚持科学规划、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连片实施,实现建设一片、见效一片。目前,省农业农村厅正在研究制定《鼓励种粮大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通知》,允许种粮大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后的耕作适宜性。今后,我厅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开展耕地保护工作定期会商,统筹耕地恢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有序推进连片整治,配套建设灌溉、交通设施。
四、关于保障项目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根据《湖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明确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进出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29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以现有耕地为基础,优先选择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适当选择周边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优质恢复属性地类,和适宜开发整治为新增耕地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油茶林以外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等作为项目实施范围;新增耕地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恢复耕地除补足项目区内沟渠、机耕道占用的耕地外,主要用于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通过上述举措,将有利于确保项目区内耕地进出平衡,并增加新增耕地面积。
五、关于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
根据我省相关政策,为激励农户集中连片流转土地,提升耕地质量,整治恢复后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可以按照《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有关要求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畴。但每亩的具体补贴标准,需要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标准执行。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