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1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15:34
何忠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安全、科学、有效推动部分废弃关闭矿山转型,建设村民集中建房点的建议》收悉。现综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利用废弃关闭矿山建设村民集中建房点,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也对保障农民建房需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研究和采纳。
一、关于废弃矿山用地政策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并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等因素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并依法依规处理土地权利人和损毁主体权利义务,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按规定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原使用人不再使用的,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二、关于废弃矿山修复利用政策
我厅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已印发了《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湘自资规〔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有效期5年。对于历史遗留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采用公开竞争或协商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允许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特许经营权。允许利用修复土地产生的相关指标收益、废弃土石料收益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修复。其中,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废弃集体建设用地,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并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后,修复为集体建设用地,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社会投资主体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土地使用权;修复为集体农用地的,在充分尊重承包方或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社会投资主体可以优先受让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三、关于利用废弃矿山建设村民集中建房点
(一)现行政策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我厅印发的《湖南省采矿项目用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湘自资发〔2023〕37号)明确“采矿权到期后,位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项目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确定用途并开发利用”。因此,在充分论证且不存在地质灾害、土壤污染、洪涝灾害等风险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发展需求和村民意愿,将部分宜建安置点的废弃矿山纳入村庄规划,从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村民集中建房。
(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我厅成立了用地审批工作专班,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比照重点项目,开辟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依法依规保障各地废弃矿山修复利用需求。
(三)推动政府制定集中建房配套政策。我厅积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机制下建立村民集中建房工作推进机制,推广借鉴各地村民建房管理有关做法经验。例如,株洲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明确提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出台《株洲市村民建房与风貌管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引导村民按要求规范建房、适度集中建房,建立市级资金保障机制,同步要求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并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市人大将《指南》落实情况作为贯彻实施《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重点任务,下发至县市区人大,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带队督办,市级工作专班按季度开展工作督导,通过人大、政府专班联合推动指南落实落地。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推广株洲市经验做法,推动政府完善集中居住配套政策,转变传统居住观念,调动避难搬迁户、原易地扶贫搬迁户、采矿深陷区搬迁户、分散居住户需搬迁户积极性,建设高品质的宜居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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