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8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17:35

欧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自建房审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建房手续办理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湘自资规20232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落实“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等要求明确拟建项目高度、层数等规划控制指标统筹做好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在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通则式管理规定,即不超过三层控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自建房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设函2022〕100号)《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要求,履行建设审批手续,“限额”以上建房纳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本建设程序监管,“限额”以下建房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二、关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准小宗国有建设用地建设自建房的建议。我厅将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绘制现状建设用地图,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自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的管理依据,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规定。

三、关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外,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住房建设的层数控制建议。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基础上,我厅将督促各地加快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土地出让时,依法依规提出用地范围、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控制性指标为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四、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贯,切实优化规划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