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4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17:43
张兵驹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将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筑物资产合法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综合省农业农村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设施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固定资产的法定地位
一是建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利用建设用地建造取得。《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合法建造完成时取得物权。而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要是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用地,暂不符合《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条件。对于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的设施农业用地,流转合同超过5年以上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如需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依法建造完成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是正在研究探索设施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登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等文件精神,省外个别市县和有关部门正在探索农业设施登记和抵押,并明确支持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我省拟进一步深化改革,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登记规则原则内,在设施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注记或附录中注明所含的农用设施及其用途。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已明确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办理。
二、完善设施用地审批政策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度,2023年8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在2020年版设施农业用地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修订印发《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将“两协议一公告”简化为“一协议两同意”。2020年版文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体现在“两协议一公告”,“两协议”即经营者与承包农户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一公告”即建设方案和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的公告程序。《通知》修改为“一协议两同意”,“一协议”即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合并,“两同意”即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必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一协议两同意”相对于“两协议一公告”,程序更加简洁明了,对承包户土地权益的维护更加有力,避免了经营者按照原有用途协议流转土地但随后擅自转换用途建设种植养殖设施的情况发生。《通知》还针对农户小型种植养殖设施推出了设施农业用地简易备案程序,规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摸底,对农户自建用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种植养殖设施实行台账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加强地上建筑物资产产权保护研究,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