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用地采用只征不转划拨供地方式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1-16 10:27
(省人大十二届七次会议第1765号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帐、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要久久为功”,“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绿色发展,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和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对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2017年1月14日,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低碳城市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此,为适应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要突破思想观念上的禁锢,勇于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用地制度,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降碳除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为人民服务是没有任何政策法律障碍的。为了使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界定生态用地项目的概念和范围。生态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是用于提供生态产品的土地。包括原来的林地中的生态防护林地、草地中的生态草地和原来的未利用地。
2、结合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对生态用地进行划定、调查和评价,补充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生态用地规划的内容,并由国土部门对生态用地进行专项规划管理,进行产权登记。
3、要明确生态用地的保护、支持、审批的相关政策。生态用地属于公益性用地,应当比照广西、广东、江西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用于生态、农业用途的非建设用地依法定权限按原用途征收为国有,采取“只征不转”用地审批形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1号)和划拨用地目录进行供地,对生态建设用地采取只征不转并划拨供地的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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